信息发布时间:2018-09-26 18:25:50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温发改费〔2018〕208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如下:
一、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额的2%收取,交易双方各收取1%。(其中,国有城建资产公开拍卖交易按成交额的0.5%向委托方收取)。
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执行,如今后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交易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交易业务的服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6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温州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
附件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方式 | 计费基价 | 交易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交费主体 |
出让(挂牌、拍卖、招标) | 成交价 | 100以下(含100) | 3% | 受让方,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 |
100以上至500(含500) | 2% | |||
500以上至1000(含1000) | 1.5% | |||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 1% | |||
5000以上 | 0.5% | |||
协议出让 | 宗 | 按不高于出让收费标准的20%收取,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受让方 | |
转让(挂牌、拍卖、招标) | 宗 | 按出让收费标准的50%收取 | 交易双方各50% |
说明:1.本文规定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2.矿业权交易需要现场公证的,公证费另行收取;
3.拍卖、挂牌、招标出让交易依法需要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告的,公告费按实收取;
4.客户需要索取矿业权情况资料的,鼓励矿业权交易机构向客户免费提供;
5.协议转让交易、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等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