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17-08-24 13:53:52 【字号 大 中 小】
市有关部门(机构)、各区县(市)和市属园区公共资源交管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监督的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制订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监督管理规程》,经广泛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意见并修订完善后,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监督管理规程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
附件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监督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监督的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国有产权等公共资源配置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其交易活动中的专家选聘、开标会、拍卖会、竞价会、评标会等环节,监管人员依法必须到现场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以外其他竞标方式的,参照执行。
国有企业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活动,参照执行。
县级及市属园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适用主体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履行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活动现场监督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本规程。
三、相关要求
(一)开标(拍卖、竞价)会的现场监督
监管人员应准时到达开标(拍卖、竞价)会现场,监督开标(拍卖、竞价)程序是否规范。
(二)评标会的现场监督
监管人员应准时到达评标会现场,监督评标程序是否规范。在招标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宣布评标纪律、征询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无回避申请并签署《评标委员会成员承诺书》后,方可进入评标监控室所监管项目对应的监控机位,对评标现场进行监控。评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发生争议或出现异常情况,监管人员应到评标室现场及时处理,也可通过监控对讲系统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监管人员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否决投标等行为的现场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倾向性言论、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等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违规行为。严格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辅助评标服务行为。
(三)专家选聘的监督
一般项目,监管人员可以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选聘窗口进行现场监督。也可由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选聘窗口采取“一机双屏”的方式,中心工作人员按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审核通过的《评标专家选聘登记表》的内容输入,招标人点击评标专家计算机自动选聘系统确认抽取评标专家。
特殊项目,采用在推荐候选专家名单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的,监管人员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特殊专家选聘室现场监督。在市政府采购办没有进驻市平台之前,政府采购项目监管人员应当监督专家选聘过程。
(四)其他要求
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当日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人员,应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定着装,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应佩戴行政执法证。
开标(拍卖、竞价)会现场监管人员的到岗时间,从项目开标(拍卖、竞价)会开始时间起到招标人宣布开标(拍卖、竞价)会结束止;特殊项目专家抽取现场监管人员的到岗时间,从《评标专家选聘登记表》约定的“拟选聘专家时间”起到专家抽取成功止;评标现场监管人员的到岗时间,从项目评标会开始起到招标人宣布评标会结束止。
四、监督管理
实行监管人员现场执法考核登记制度,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监督履职到岗登记簿》,及时记录上述现场监督环节的监管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监管人员出入评标区应按指纹门禁,与电子监控室、评标室录像一起,作为监管人员评标现场监督履职到岗考核的依据。
市级平台按照《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要求,建立招投标集中监督管理机构,并通过评标现场视频直播等方式,加强当事人监督;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及招投标协会会员参加的“阳光监督员”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部相互制约机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平台运行保障,不断完善平台实时监控系统,对交易主体严重违反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情形,应及时报驻平台警务室协助维护,对各类违反本规程相关要求的情形,应及时记录并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要加强对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心的管理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对监管人员现场监管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并将各部门监管履职情况与市直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挂钩。对属监察对象的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必要时报送市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