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17-08-31 09:22:58 【字号 大 中 小】
ZJFC16-2015-0001
嘉兴市建委转发省住建厅《浙江省省外
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港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省住建厅印发了《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办法》规定,进入我市的省外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凭省住建厅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备案证明可直接在我市承接业务,市外省内企业无需提供任何备案证明即可在我市承接业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本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进入本行政区承接业务时办理任何备案、登记、核验等手续,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对企业增设进入本地市场的条件。
二、已办理2015年进嘉备案的市外企业的进嘉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各省外企业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省住建厅政务办理中心办理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三、鉴于我市招投标管理中所有投标企业(包括本地及市外企业)均需使用IC卡自助报名管理系统,为使符合《办法》规定的所有企业能顺利进入我市的招投标市场,请各市外企业在参加投标前到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企业基本信息和拟在嘉承接业务的注册师情况录入我市IC卡自助报名管理系统。
四、已被清退嘉兴市场的企业自清退之日起不足两年的不得在嘉承接业务。
五、根据《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嘉建委办[2012]541号)的规定,所有在嘉承接业务的施工企业(包括本地及市外)都必须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市外施工企业首次在嘉兴承接业务后、开工前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交嘉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证明。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掌握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的市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加强对市外企业在本行政区域承接业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考评和清出机制,共同营造我市开放、健康、和谐的建筑市场环境。
七、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下列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1、《嘉兴市进嘉建筑施工企业承接业务核查备案管理办法》(嘉建[2013] 5号);
2、《嘉兴市市政公用施工企业监督检查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嘉建公[2013] 361号);
3、《嘉兴市进嘉园林企业承接业务核查备案管理办法》(嘉建〔2013〕10 号);
4、《嘉兴市进嘉工程监理企业承接业务核查备案管理办法》(嘉建[2013]6号);
5、《嘉兴市建委关于加强对进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查备案管理的通知》(嘉建[2013]11号);
6、《嘉兴市建委关于对进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加强核查备案管理的通知》(嘉建[2013]12号)。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
抄送:省住建厅、省建管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管办、市法制办,张仁贵副市长、蔡山林副秘书长。 | |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2015年4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