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17-08-31 09:23:46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印发《嘉兴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
记录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办:
现将《嘉兴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评标专家管理,促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示等行为,根据《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使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在行使评标专家职能或以评标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违反评标管理制度、有违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办)负责对我市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并将相关信息汇总上报至省招标办。
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办负责对本县(市)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处理,并将相关结果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办(详见附件)。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设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平台。
第六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示应遵循准确、及时和客观的原则。
第七条 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报省招标办进行处理。
不良行为记分周期届满后消减20分,剩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九条 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 标公正性的,每次记10分;经现场监督人员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每次记20分。
(二)在独立评分环节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每次记10分。
(三)招标文件规定必须先对投标人进行询标才能否决其投标的,评标专家未询标就否决投标的,每次记10分。
(四)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每次记10分。
(五)发现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报告的,每次记10分。
(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每次记10分。
(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每次 记5分;情节恶劣、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每次记10分。
第十条 评标专家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每次记10分。
(二)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每次记20分。
(三) 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每次记10分。
(四)无正当理由迟到超过10分钟的,每次记2分;超过 30分钟的,每次记5分。
(五)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 物品的,每次记5分。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 学习和培训的,每次记5分。
(七)其他违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或评标纪律,影响评标的,每次记5分;情节恶劣、严重影响评标的,每次记10分。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背职业道德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复评的,每次记10分。
(二)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和执法调查的,每次记20分。
(三) 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或因劳务报酬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秩序的,每次记10分;索要合理劳务报酬以外好处或财物的,每次记20分。
(四) 接受可能影响其评标公正性的宴请的,每查实1次记20分。
(五) 其他违反评标职业道德,影响评标的,每次记5 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记10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存在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的,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办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查证属实的,认定不良行为并记分。
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自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经异议维持不良行为认定的,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办进行记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专家姓名、不良行为内容、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日期、处理部门和公示期限等。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的公示期限为6个月,自发布公示之日起算。期限界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被公示的评标专家,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抄送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以下文书中认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评标专家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三)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
第十六条 对评标专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市公共资源交易办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以上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办上报省招标办取消其6个月内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或者建议直接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除名。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正当理由”,是指评标专家出现特殊情况时未及时向评标专家抽取终端或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得到许可就采取的影响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业主代表专家。业主代表专家发生上述不良行为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办抄送其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或主管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专家姓名 | 不良行为内容 | 处理依据 | 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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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 |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