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25〕2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3月20日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标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规定的养护工程项目范围,包括公路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保洁、绿化等日常养护参照执行。
(三)公路养护工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1.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2.公路养护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3.公路养护工程相关的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四)应急养护工程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委托专业队伍实施。
1.因自然灾害、涉及安全方面等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应急养护工程。
应急养护工程委托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及组织实施的能力。
二、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五)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七)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省有关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完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负责备案招标文件、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立项批复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依法指导、监督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三、招标
(八)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应当进入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原则上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九)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人一般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的招标人一般为市级、县级公路部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人一般为县级公路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招标人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规定,接受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自主权。
招标人具体负责依法依规开展编制招标文件、提交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答疑澄清、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组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处理异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上报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十二)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应具备以下条件:招标人已确定,并符合招标人资格标准要求;方案设计或设计文件已批复;项目资金已落实或资金来源已明确。
(十三)招标人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可采取按区域、路线、规模、工程类别、养护周期等方式划分标段。
(十四)招标人按照国家、行业、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养护规范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格式。
(十五)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严格落实“七个不准”要求。
(十六)对同一公路养护工程有多项或多种类型资质要求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中明确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七)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招标文件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十八)公路养护工程可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完成方案设计批复后实施。
全寿命周期养护(EPC+绩效考核)项目招标,可以采取按整条路线或按区域捆绑的方式划分标段,并将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整体发包。
四、投标
(十九)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如实填写资质、业绩等相关信息。投标人对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十)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填写失信被执行情况、行贿犯罪情况、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重特大安全质量事故情况等相关情况,未如实填写的,视作投标弄虚作假。
(二十一)投标人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土建、交通安全设施养护施工资质应符合交通行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设计、监理、检测、房建及机电等资质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资质管理规定。
(二十二)公路养护工程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指定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一般由承担工程量多的或承担工程内容技术难度高的成员担任。
(二十三)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设计和养护施工资质;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3家,联合体牵头人一般由养护施工单位担任;总承包单位及其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是项目方案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二十四)全寿命周期养护(EPC+绩效考核)项目方案设计投标单位应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设计和检测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检测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十五)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情形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视作串通投标:
1.电子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
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
(二十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严格载明收取的形式和金额、返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可按投标单位信用等级对投标保证金予以相应减免,鼓励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二十七)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公司投标保证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上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方式。
五、开标、评标与中标
(二十八)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招标人宣布开标纪律,并由招标人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担保递交情况、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等主要内容。
(二十九)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相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三十)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省、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三十一)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评标专家不履行规定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生效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三十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十三)公路养护工程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设计、监理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
(三十四)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有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技术打分制的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
技术复杂或施工环境复杂的养护工程施工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包括全寿命周期养护项目、高速公路和国省道的修复养护工程和专项养护工程、单孔跨径≥100m(石拱桥单孔跨径≥40m)的桥梁维修加固工程。其他养护工程可采用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等方法。
(三十五)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十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三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项目背景、特点、需求以及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并根据评标委员会需求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说明。有关信息和说明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十八)招标文件应当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应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在否决投标前就拟否决情形向投标人进行书面(在线)询问核对。评标委员会也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在线)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以及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充或者修改,但是澄清、说明、补充或者修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否决其投标。
(三十九)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四十)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四十一)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或者投标人弄虚作假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审查确认改变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公示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将审查确认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
(四十二)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投标报价;
2.中标候选人的评分;
3.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
4.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工程业绩;
5.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6.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和依据。
(四十三)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媒介公告中标结果。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十四)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中应包含招标项目基本情况、评标情况说明、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异议处理(如有)和审查确认报告(如有)、定标报告(如有)、中标结果等。
六、其他
(四十五)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加强施工、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的应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最新公布的养护工程施工、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成员中信用评价等级低的为准。
(四十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应信用评价基础工作,采集养护施工、设计从业单位履约行为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评分体系。
(四十七)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试行。